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因与邻居周某某存在矛盾纠纷,遂于2019年10月26日晚,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杭州富阳**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脑软件伪造了落款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并加盖印章的公文《关于建议罢免周某某**村委代表及预备党员的通知》8份,于次日凌晨,将上述材料张贴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甲组公示栏、*乙组公示栏、**文化长廊栏、村委公示栏等处。
案发后,周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慧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原处候审(联系电话:13868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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