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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杭州富阳**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因诽谤,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完毕)。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因与邻居周某某存在矛盾纠纷,遂于2019年10月26日晚,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杭州富阳**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脑软件伪造了落款为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并加盖印章的公文《关于建议罢免周某某**村委代表及预备党员的通知》8份,于次日凌晨,将上述材料张贴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甲组公示栏、*乙组公示栏、**文化长廊栏、村委公示栏等处。

案发后,周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原处候审(联系电话:13868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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