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村**号,务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沈某某借被告人谢某某的车使用时,将驾驶证落在了谢某某的车上,后该驾驶证一直存放在谢某某处。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谢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可以套用他人驾驶证的信息后,将沈某某的驾驶证和照片提供给对方,花100元钱将沈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其自己的照片。2017年11月15日,谢某某因涉嫌酒驾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查获时,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处理其违法行为。2019年3月12日,沈某某换领驾驶证时发现其驾驶证有酒驾的违法行为未处理,便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说明情况。经高安市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查实,沈某某的驾驶证涉嫌被谢某某套用。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沈某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