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娄某某**镇**村利用其微信号:******,微信昵称“***”和微信号******,微信昵称“***”,在互联网上从事制作、买卖证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6日,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求制作一本户口本,并谈好以300元价格交易,谢某某答应。后谢某某将付某某制作户口本的相关资料发给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将户口本制作好后邮寄给付某某。经该户口本的发证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证实,该户口本系伪造。
2.2020年6月30日左右,微信昵称“***”的人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求制作一本张某某的合肥市长丰县**镇**中学的毕业证,并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50元钱给谢某某。谢某某收款后将制作证件的相关信息转发给“***”,由“***”制作好后邮寄给购买者张某某,经查该毕业证上有安徽省教育厅的钢印。经长丰县**中学(**中学于2009年整体并入**中学)证实,该证件系伪造。
2020年6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谢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本、高中毕业证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核查笔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某某买卖并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还买卖并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中,谢某某均系主犯,且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谢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谢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谢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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