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住深圳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使用4个女性头像的微信号(微信号:******、******、******、******),多次在微信上分别贩卖淫秽视频信息,向多人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牟某。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14时许,向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楼**房的举报人陈某某(微信名:大某某,微信号:******),以100元人民币价格(20个4元红包、6个3元红包、1个2元红包)向其贩卖疑似淫秽视频46部。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46部疑似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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