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 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2015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7年8月2日因吸毒、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8日;2017年8月20日因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7年8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本市南湖区**宾馆2212房间内,与嫖客余某某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患有Ⅱ期梅毒。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