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29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常平镇通过微信(微信号hjy***023,微信名“一路向前”)介绍3名女子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常平镇通过微信(微信号hjy***023,微信名“一路向前”)介绍一名微信名为“敏敏”(另案处理)的卖淫女与微信名为“安迪文风饮可乐”(另案处理)的嫖客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1000元,后微信转账给“敏敏”7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hjy***023,微信名“一路向前”)在本市常平镇介绍一名微信名为“鱼儿•7”(另案处理)的卖淫女与违法人员袁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平镇一小区内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1000元,后微信转账给“鱼儿•7”7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hjy***023,微信名“一路向前”)在本市常平镇介绍一名微信名为“女王(九尾狐预测师)”(另案处理)的卖淫女与微信名为“刘”的嫖客(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1000元,后微信转账给“女王(九尾狐预测师)”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等现场材料,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 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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