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路**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谢吉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或者介绍杨某甲、李某甲、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龙某某、马某某、管某某、孙某甲、郭某某、胡某某、鲍某某、孙某乙、张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等16人在郯城县许庄内其经营的宾馆或周边宾馆卖淫,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吉美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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