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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06时22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桂K****0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驶入**大道过程中适遇黄某某驾驶“桂B****7”号电动自行车在前方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谢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头右前部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连人带车倒地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谢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谢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63494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61万元,谢某某赔付153494,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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