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茌平区博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乡**村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柳庆之相撞,造成柳庆之死亡,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9月1日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杨官互乡胡杨村201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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