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2020年4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12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益阳500****二轮电动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往桃花江镇梨树桥村方向行驶,途经桃花江镇金凤路桃花江镇中心学校门前路段时,遇行人卢某某在前方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同方向行走。因被告人谢某某夜间驾驶非法装有遮雨棚严重影响行车视线的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注意安全不够,遇到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二轮电动车撞到行人卢某某,造成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谢某某受伤、益阳500****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3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符合外伤致重型颅脑损失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受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4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习某某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照片;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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