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县**社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5时3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J****2黑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大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双柳街**村**岗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其所驾车辆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戢**相撞,致戢**倒地受伤。事发后,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谢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10、122”报警电话记录卡、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毅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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