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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琼A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何某某),沿海南中线高速公路,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往儋州市方向行驶。2019年13时5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中线127KM+900M上坡右急转弯路段处时,偏左占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由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琼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正面碰撞,结果造成许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后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琼A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照片)、车牌号琼D3****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死亡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341号、第2342号、第2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QC20192028、QC2019202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病表字第132 号、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致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坚

书记员:朱惠慧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儋州市**镇**街,联系电话1889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财物:车牌号琼A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发还;车牌号琼D3****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已做报废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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