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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8日经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7日06时45分,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牵引着拌和机)沿S381线由东往西行驶至S381线22km+400m(花都区**镇**村路段)时,在由东往南左转弯过程中遇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381线由西往东行驶,后因双方闪避不及,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V(五)级伤残。

2019年10月15日凌晨0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翁源县**镇**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5.辨认、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6.法医学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91226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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