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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1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晋K******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京昆高速公路436公里+592米处施工封闭区域,由东向西倒车作业时,与施工人员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17日,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1月6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六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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