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于2019年1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路**镇**路段,因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岳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岳某甲与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岳某乙现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未保护现场。经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岳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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