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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运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川Y*****的中型自卸货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巾字村出发,往清江镇环岭村方向行驶至巾字村五社路段时,与对向由苟某某驾驶的一辆川Y*****号重型自卸货车会车,谢某某在倒车让行过程中,将后方由张某某驾驶、搭载其妻杨某某的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货车左后轮碾压上杨某某头部,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8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6页;光盘1张。

3.《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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