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江西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江铃”牌小型轿车沿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大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航空城北区一号门口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将在人行横道线行驶的被害人万某某骑行的无号牌“利捷”牌两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致被害人万某某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面骨骨折、视力缺损、双眼视力低下等,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