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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四川射洪县**镇**路**号**幢**单元**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7时32分许,谢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雨花台区石板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进入湖景路时,未在转弯区域左转弯,并斜穿南侧机动车道时,疏忽观察,致使车头左前侧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严某某(女,殁年64岁)撞倒后碾压,造成被害人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外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谢某某又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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