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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云霄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闽E*****小型面包车由云霄县莆美镇绥阳东路沿县道云四线往东厦镇长洋村方向行驶,至县道云四线云霄县东厦镇埭洋村下陈1号路段,碰撞前方路右行人吴某甲及停放于路右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谢某某弃车逃逸。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甲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死者吴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文秀

检 察 员:黄跃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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