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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住本区**村**号**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5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6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牌号为赣F****3小型轿车沿本区姚王公路自西向东居中行驶,至姚王公路进竹亭路东约100米处,车辆向北偏移,车头与位于道路北侧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人力三轮车骑行人彭某某受伤, 两车受损。后彭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死亡(殁年75岁),经鉴定, 彭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被告人谢某某已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不含保险理赔部分)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事发路段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10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牌号为赣F****3小型轿车沿本区姚王公路自西向东居中行驶,至姚王公路进竹亭路东约100米处,车辆向北偏移,车头与位于道路北侧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概貌及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

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实,本起事故中被告人谢某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规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彭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测,肇事车辆悬挂车牌为“赣F****3”小型轿车和涉案未悬挂车牌人力三轮车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相关规定。肇事车辆车头与未悬挂车牌人力三轮车车头左侧及携带人肢体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5.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自然身份、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情况。

6. 《赔偿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已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不含保险理赔部分)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谢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源

2020年6月23日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358580****。

2.卷宗材料三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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