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200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津R**号小型轿车沿肥馆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平县十里铺信用社门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骑压机非分道线向前行驶过程中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尾随撞上前方正常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尾部,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跟随救护车到广平县人民医院。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派出所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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