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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14号

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个体经营者,群众,身份证号:1525231197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街*组**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谢某某驾驶蒙H·*****号蓝色福田牌大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尼特左旗G331公路6024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停靠在路边的叶某某驾驶的冀G·*****号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蒙H·*****号蓝色福田牌大型汽车乘车人萨某某死亡,驾驶人谢某某受伤,蒙H·*****号蓝色福田牌大型汽车所载马匹死亡15匹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被告人的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害赔偿调解相关文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故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相关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2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乙拉图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街*组**号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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