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9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从宁化县城郊镇瓦庄温氏食品厂出发沿国道356线往宁化县翠江镇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车行驶至城郊瓦庄变电站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与前方在道路中间行走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2019年10月14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伤亡简图、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交通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单、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988****;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