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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09年5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0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超速驾驶粤TE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大道红绿灯路口时,遇被害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动机号:708****)沿**镇**村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左转弯,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3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后,被告人家属于2020年10月7日赔付被害人家属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部分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现双方暂未就余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华

                                     书记员:陈正廷

202111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执勤经过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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