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幼儿园校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湘K**中型专用校车,在新化县洋溪镇古塘村16组地段接学生上学途中,于一处坪里倒车时,碰撞并碾压车后行人邹某某,导致邹某某受伤并经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谢某某所在的**镇**幼儿园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自首情节可以认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83905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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