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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临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KD****小轿车在汉川市城区霍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裕华工业园路段变道左转时与非机动车道钱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死者钱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02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片等物证;2.被告人谢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临街**号,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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