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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曹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39分许, 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鲁RQ5511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境内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河乡敬老院东20米处时, 与前方同方向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后与公路南侧路灯杆相撞, 致两车和路灯不同程度损坏, 谢某某、董某某受伤,董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 被告人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支付董艳花丧葬费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2.证人谢某某、董某某、苏某某、蔡某某证言进一步证实案件事实;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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