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超载的桂A****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毛某甲驾驶南宁9***2(正式)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毛某乙沿明秀西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双方行至明秀新阳路口时,桂A****9号重型自卸货车跨实线右转弯,车头前部与南宁9***2二轮电动车左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毛某甲、毛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毁坏的交通事故。谢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压实线),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禁行路段行驶,超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磅单、区域通行证核查情况答复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 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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