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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锡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洪德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洪德路出南华西路南78米处时,遇被害人吴某某在该路段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由于谢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遇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汽车车头与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送医救治无效于同年6月21日死亡(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败血症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强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2604****。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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