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2********,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排**号。因赌博,2019年6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同年12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无牌方向盘式拖拉机沿京珠高速岳阳连接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12公里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周某乙(男,死亡时74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谢某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乙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拖拉机驾驶证信息台账、(周某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岳平安司鉴[2019]病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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