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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48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9KM+76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许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车辆受损以及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许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肥东县**镇**村**组。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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