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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70岁。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至国道318线:2446km+600m处,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查,谢某某持有B2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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