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S****1号小型轿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丰台区**镇**路**号电杆处时,将同方向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李某甲撞翻,致李某甲受伤,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2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证言;2.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嫌疑人驾驶证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情况、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李某甲户籍材料、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住院病历材料、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听资料:随案移送光盘一张、现场照片28张;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某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爱

检察官助理   何珊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