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住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小区**单元**室,现任乌拉盖管理**临时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蒙H****8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巴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沿乌拉盖管理区****牧场***线砂石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15公里处时发生侧翻,导致被害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巴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起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解剖尸体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死亡医学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检察官助理:好日娃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及物品
5.车辆暂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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