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街,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小区**栋**房。现系英德市**医院医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R2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47省道153KM+820M路段时,与由杨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立即将杨某某送入英德市**医院接受治疗,后杨某某转院至英德市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经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5月4日医治无效死亡。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颅脑功能衰竭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将杨某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医院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