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瑞金市**镇**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号,现居住瑞金市**镇**小区**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壬田镇往市区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行驶至壬田镇公路站门口路段时,遇朱某某骑行人力三轮车在前方同方向行驶,赣******二轮摩托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右后部碰撞后,人力三轮车侧翻往道路中心滑行、谢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倒地往前滑行,造成谢某某受伤、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0日4时许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9月l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爱萍、钟华元、陈建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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