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3********,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广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巷**号。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JU****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325线从恩平市粤怡加油站往恩平市圣堂方向行驶,行驶至164KM+400M东成路口路段时,由快车道变更慢车道行驶,与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粤J0****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停车报警,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何某某生前系因外伤致多组织器官损伤死亡。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梁某某、谢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东成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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