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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沂南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1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鲁******/鲁*****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5济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9KM+900M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苏******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鲁******号车乘车人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某肇事后拨打122、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敏

检察官助理 马静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南县**村**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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