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望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7点24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16KM+850M处,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童某某驾驶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童某某、谢某某及乘坐人檀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方某某等7人受伤,檀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案发后,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童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檀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方某某无责任。经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檀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谢某乙、方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谢某丙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某取得檀某某父亲檀某甲、母亲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及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鹏飞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望江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2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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