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10月10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13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5时35分许,被告人谢**驾驶粤**小型轿车(搭乘谢*甲、蓝**、丁**、未知名氏乘客)沿S252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英德市**路口路段处时,与未知名氏行人发生碰撞后车辆发生自翻,造成谢*甲死亡,蓝**、丁**、未知名氏乘客、未知名氏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谢**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17时许至**交警中队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谢*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粤**小型轿车等物证;
2.被告人谢**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现羁押在英德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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