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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潘集区XX乡XX队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5时25分,被告人谢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皖D223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A45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237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寿县堰口镇徐某某早点店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与夏某甲停于路边的桂10-26261号变型拖拉机,朱长奎停于路边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陶徐停于路边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将行人夏某甲、朱某某、王某甲、毕某某、张某甲、夏某乙、尹某某、夏某丙、汪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陶某某撞伤,桂10-26261号变型拖拉机又与屠某某停于路边的浙F893Q9号小型轿车相撞。夏某甲于当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340422120190000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2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尸鉴字第4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业茂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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