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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小区,1985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6月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好友“鑫泰教育”为高某某购买一份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19年11月份,其又在“鑫泰教育”为王某某、宋某某各购买一份伪造的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谢某某购买该三份伪造证件共花费2400元整,收取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三人费用共计4800元整,谢某某从中获利24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四本、OPPO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河北省住房和城建建设厅资格证书信息核查情况的函、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任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付款截图、户籍信息查询、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伪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从中获利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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