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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龙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组**号,暂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合谋对闲鱼APP平台游戏账号卖家实施诈骗。被告人先在闲鱼平台冒充买家吸引被害人至QQ进行详谈,接着制作虚假的交易成功图片发至被害人,使被害人误以为买家已完成支付,并误导被害人扫描图片上的二维码,联系被告人冒充的闲鱼客服,假客服再以完成交易需交“保证金”等名义欺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诈骗所得用于三人生活开销及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陕西西安的被害人姜某某500元;

2.2019年10月15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湖北仙桃的被害人彭某某680元;

3.2019年11月8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湖北武汉的被害人胡某某(在读大学生)1346元;

4.2019年11月8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天津滨海的被害人张某某700元;

5.2019年11月15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浙江金华江南开发区的被害人琚某某1467元,其中1000元诈骗未遂;

6.2019年11月17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重庆万州的被害人杨某某1229元;

7.2019年11月18日,三名被告人用上述方法骗取辽宁康平的被害人未某某458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诈骗金额合计5380元,另有1000元诈骗未遂。三名被告人现已赔偿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 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2 月22 日被告人谢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收条及微信收款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琚某某、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未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龙某某现在户籍地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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