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日至5月1日、自2019年5月31日至6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黄某某、副总经理蔡某某、文员赵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虚拟不同的个体工商户,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96646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38台;2.身份信息、查获经过、pos机小票、银行流水清单、信用卡明细表等书证;3.证人贾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交易金额23966469.52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琴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处***组**号。
2.本案卷宗40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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