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暂住地处,利用被害人崔某某遗失手机登录其京东金融APP盗取人民币一万元,后被抓获。

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6101****;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80122****;被告人黄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80122****;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66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