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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同案人员雷某某(已判决)承包福州地铁二号线下院车辆段的电缆敷设项目进行施工。2018 年5 月7 日至8 日,雷某某提议并组织安排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等所在班组二十多名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将其负责敷设的电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盗走卖钱,所得赃款,由雷某某统一保管,用于所在班组员工的生活费等开支。具体如下:

1.2018 年5 月7 日12 时许,雷某某提议并组织安排谢某某、黄某某等所在班组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在福州市晋安区地铁二号线鼓山车辆段检修库内将其负责敷设的电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并藏匿在身上运出工地后卖给他人,被盗电缆是南平太阳牌FSY-WDZB---yjy-4 * 150+1 * 70 型电缆共37 米。

2.2018 年5 月7 日晚上19 时许,雷某某提议并组织安排谢某某、黄某某等所在班组员工,采用同样手段,在福州币晋安区地铁二号线鼓山车辆段综合楼内盗窃电缆后卖给他人,被盗电缆是南平太阳牌FSY-WDZB-YJY-4 * 240+1 * 120 型电缆共30 米。

3.2018 年5 月8 日6 时许,雷某某提议并组织安排谢某某、黄某某等所在班组员工,采用同样手段,在福州市晋安区地铁二号线鼓山车辆段检修库内盗窃电缆后卖给他人,被盗电缆是南平太阳牌FSY-WDZB-YJY-4 * 185+1 * 95 型电缆共45 米。

4.2018 年5 月8 日11 时许,雷某某提议并组织安排谢某某、黄某某等所在班组员工,采用同样手段,在福州市晋安区地铁二号线鼓山车辆段检修库内盗窃电缆后卖给他人,被盗电缆是南平太阳牌FSY-WDZB-YJY--4 * 185+1 * 95 型电缆共30 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550 元,

案发后,同案人员雷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电缆被盗损失人民币72550元。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缆线的物证照片;

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单位授权委托书、产品交接清单、劳务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员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8】500号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四起,价值人民币72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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