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无前科。
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无前科。
黄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组,无前科。
黄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组**号,无前科。
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无前科。
以上五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中缅边境**界桩中方一侧约300米处,抓获准备走小路偷渡出境到缅甸务工的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等五人。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对其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活动轨迹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远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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