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20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新疆巩留县良凡场**路**巷**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捕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伊宁县公安局予以释放,同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4********00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新疆巩留县良凡场**路**巷**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新F1****号黑色桑塔纳轿车沿S220线行驶,当行驶至48KM+200m处时,将一辆倒地的新F6****号摩托车碾压后逃逸,致使新F1****黑色桑塔纳将倒地的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甲拖行108.7米,造成陈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乘坐新F1****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的高某某、陈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其在事故现场看到一辆大车停驶于路边,以此隐匿谢某某交通肇事的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及复核,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故意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治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伊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县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94、18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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