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双河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巷**号**号。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5月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住安宁市**街道**村**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史某某、许某甲、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史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五华区等多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开设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交给朱某某、李某某(两人另处),以获取每套1000元不等的报酬。后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许某甲又经谢某某介绍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交给朱某某、李某某,以获取每套1000元不等的报酬。具体办理营业执照情况如下: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有18家,查找到营业执照10个;颜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10家,查找到营业执照8个;黄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9家,查找到营业执照7个;史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5家,卖出营业执照4个;许某甲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4家,查找到营业执照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颜某某、史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史某某、许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史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住云南省富源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64965****;被告人颜某某现居住云南省师宗县**街道**村委**村**号,联系方式:1831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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