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8********,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开封市龙亭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局北郊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4********,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开封市龙亭区**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开封市柳园口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9********,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开封市龙亭区**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开封市北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三人在河南省开封市袁坊乡境内,采用机动车追赶及夜间照明方式非法猎捕,2019年10月2日1时许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袁坊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将谢某某抓获,并扣押野鸡2只(死体)。韩某某、程某某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3月25日到袁坊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猎获物学名为雉鸡(又名环颈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黄河河务局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的供述;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韩某某、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罚金人民币各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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